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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者:admin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3-03-07      瀏覽次數:2443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征地及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為確保57省道復線工程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平政發〔2008〕215號文件等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平陽縣57省道復線(水頭—蕭江段)建設工程范圍內所需的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受平陽縣人民政府委托負責57省道復線工程建設,對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組織實施。被征遷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征遷安置事務。

        本細則所稱被征遷人是指工程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

        第一條 工程所需用地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平陽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平政發〔2008〕215號)的規定,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收補償。

        工程建設所需征收土地上的農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

        第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拆遷安置原則規定

        (1)被拆遷房屋如產權清楚合法,應當按照規劃給予安排安置房建設用地,建筑物給予拆遷補償。

        (2)房屋拆遷安置的程序:外業調查、公示、房屋確權、評估、簽訂拆遷協議、騰空拆除、領取拆遷補償安置費、安置房建設用地抽簽定位、安置房建設。

        (3)被拆遷人必須按照拆遷時間要求按時簽訂拆遷協議、騰空、拆除房屋。

        (4)被征遷人在簽訂協議時,應同時繳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由征遷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5)被拆遷房屋原有的抵押、租賃關系在拆遷協議簽訂之前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理。

        (6)拆遷簡易房、構筑物應當給予補償,但不予安排建設用地。

        2.被拆遷房屋權屬的確認

        (1)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占地面積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記載面積為準。

        (2)被拆遷房屋附屬房(依托于主房且與主房不是同時建造,同建筑結構,同層高的居住房統稱為附屬房)的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已取得合法證件的,以證件記載的面積為準。

        3.無合法權屬房屋的補辦與處置

        (1)被拆遷房屋已辦理房屋建設報批手續但未取得房屋、

        土地合法權證的,可由被拆遷人申報,經所在村、鄉(鎮)、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后,履行備案登記手續確認。

        (2)拆遷1986年12月31日(含)前建造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權證的建筑,應當由被拆遷人補辦房屋、土地權屬確認手續并進行備案登記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3)拆遷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建造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違章違法建筑,由被拆遷人提供有關資料并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共同認定后,憑國土、房管部門備案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4)拆遷1999年1月1日至今建造但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違章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

        4.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規定

        (1)經過確權的被拆遷房屋,由房屋評估機構根據其結構類別等級和成新率,按照房屋建設重置價格標準折舊后評定補償價格。評估時要結合室內裝潢、室內水電配套設施、附屬用房構筑物情況,一并給予確定補償總金額,評估機構要以戶為單位出具評估報告。

        (2)房屋拆除后至新房建成回遷期間,臨時過渡住房原則上均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

        在房屋拆除之日起6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將安置用地交付被拆遷人。

        臨時安置過渡費按原房建筑面積3.5元/㎡/月計付,過渡期共24個月;因拆遷人原因逾期交付的,每月臨時安置過渡費雙倍計付;因被拆遷人原因逾期建設的,延期責任被拆遷人自負。

        (3)搬遷費用按每戶拆遷建筑面積計算,100㎡以下的每戶搬遷一次600元,大于等于100㎡的每戶搬遷一次800元,搬遷費每戶共計算2次。

        (4)被拆遷房屋補償的重置價成新折舊標準構筑物補償標準以及房屋裝飾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附件3、附件4。

        5.住宅房屋拆遷安置

        (1)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原則上由拆遷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以被拆遷人自行建設安置新房的方式安置。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建設獨門獨戶式或聯建套式新房。安置用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規劃要求統一安排。

        (2)根據安置地塊規劃要求,地基以間為計算單位。地基(寬、深)由各鄉(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擬定,報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安置房屋建設層數一律不得超過五層。

        (3)被拆遷房屋每自然間主房建筑占地面積在25㎡(含)以上的安置1間地基,75㎡(含)以上的可安排兩間地基。每自然間主房建筑占地面積不足25㎡的不予安置地基。被拆遷的合法附屬房建筑占地面積2㎡可折抵1㎡主房建筑占地面積。

        (4)被拆遷房屋應安置占地面積與實際安置占地面積不一致的應該找補差價。差價標準由各鄉(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

        定,報指揮部批準后執行。

        (5)安置用房的建設要按有關規定依法報批。被拆遷人負責提供報批所需證件材料,拆遷人協助辦理審批事項。建設安置房的規費,被拆遷原房建筑面積部分由拆遷人承擔,超出部分規費由被拆遷人自行負擔。

        (6)安置房屋室外配套設施中的供水、供電、電話、電視等管線設施由拆遷人安裝至安置房戶外,供被拆遷人自行報裝(對原來已有水、電、視、訊各項設施的,由拆遷人統一向有關部門報裝);安置地塊主干道路等配套設施由拆遷人承擔。安置房配套設施建設標準比照被拆遷房屋配套條件確定。

        (7)安置新房原則上由被拆遷人自行聯建。地基定位按照公開公平原則,聯建人先抽簽落實到某幢房屋,再抽簽落實具體某間。

        不按時簽訂拆遷協議、不按時拆除原房的,抽簽定位時按第二順序處理或最后定位。

        (8)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按時簽訂協議、騰空拆除原房的按原主房自然間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報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在政策處理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拆遷其他房屋安置補償

        1.非國有企業廠房拆遷安置補償

        (1)拆遷廠房造成被拆遷人無法正常生產的,由拆遷人按照當地規劃給予異地安置同等面積的工業用地,由被拆遷人自行

        建設同等面積廠房。

        (2)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按現行工業用地價,結合建筑物、生產設備等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遷廠房占地面積1000㎡以上,且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產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按被拆遷廠房同等面積安置或按現行工業用地價(包括建筑物)等評估后作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遷廠房占地面積1000㎡以下又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產的,以實際拆遷土地面積、性質、建筑物等評估后,一律作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予以置換用地。

        (3)拆遷生產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按實際停業時間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償。

        補償標準: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賃平均價8元×建筑面積×搬遷24月。

        (4)拆遷生產性非住宅房屋的設備搬遷安置費:拆遷人按本縣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給予補償,由拆遷原因造成不可移動設備報廢無法繼續使用的,拆遷人按重置價折舊給予補償。

        (5)拆遷生產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其他損失的,由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補償。

        2.違章廠房處置

        (1)被拆遷廠房在1998年12月31日前建造但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違章建筑,所使用土地按現行工業用地綜合價、地面

        建筑價、構筑物均按評估后一律予以貨幣補償。

        (2)被拆遷廠房在1999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辦理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筑,所使用土地按現行征地政策補償并征收,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

        3.廠房以外的其它用地包括綠化地一律按現行征地政策補償并征收。

        4.拆遷學校、宗教活動場所、軍用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涉及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拆遷參照執行。

        第四條 征遷管理的工作要求

        (1)被拆遷人建設安置房,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規定,不在規定的建筑紅線內建設、擴大占地面積、違規超層以及不按規范設計施工的,規劃建設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加強監管。

        (2)征遷工作人員在政策處理工作過程中要加強廉政建設要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對政策處理結果要公示,并接受監督。同時對政策處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文件,調查登記材料都要及時進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規定移交歸檔。

        (3)對干擾、阻擾和破壞征遷安置工作,拒絕、阻礙征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平陽縣57省道復線工程指揮部負責解釋。

        主題詞:交通 拆遷 辦法 通知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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